尽管我国并非案例法国家,但是以往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能够起到极其重要的参考作用。这种参考作用无论是对于法官还是律师亦或是当事人都是十分重要的,飒姐团队在办案过程中,也会极尽所能地去检索与该案相类似的判决的情况,以增强辩护的说服力。而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AI技术的火热,大数据司法近年来逐渐成为我国司法研究与实践的一个热点,其中,出于对“同案同判”的追求,在已有的类案检索的基础上,类案推送又是各项研究与应用中的热点。今天飒姐团队就来聊一聊类案检索系统的运行逻辑和相关法律问题。



01
类案检索制度的运行状况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试行)》”),将类案检索机制规范化地引入审判实践,在业内引发了激烈讨论。

《意见》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是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是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是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为规范类案检索报告机制,《意见》不仅明确了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还要求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说明类案检索情况。考虑到审判工作实际,类案检索情况既可以口头说明,也可以专门制作书面的类案检索报告;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力求客观、全面、准确。除了最高院出台的意见,北京市高院、湖南省高院与江苏省高院都规定了诉讼代理人提交类案时,承办法官有进行类案检索的义务。

截止目前,最高院与诸多省级高院都开发了检索系统,供承办法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有“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地方高院层面,有北京高院的“睿法官系统”、 安徽高院的“类案指引项目”、贵州高院的“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重庆高院的“类案智能专审平台”、内蒙古高院的“法信类案智能推送系统”等等。




02
类案检索系统的运行逻辑


(一)关于类案的判断标准

一般认为,类案检索系统首先需关注案件的争议焦点,而争议焦点的确定需要同时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与法律,即只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应被视为基本事实,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具有法律要件性质的事实。这就要求类案检索系统在运作过程中,应以法律要件为抓手对文书进行识别,提取主要事实作为类案判断的根据。当类案之间具有实质性冲突时,对其做类型划分,并将不同的结果都向法官予以呈现:一方面使得法官可以对该类案件的平均裁判水平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它只是一个对既往判决的“表达者”,将结果呈现给享有裁量权的法官,并协助法官做出正确判决。

(二)与指导案例的区别

首先,二者产生机制之不同。指导性案例的产生更具行政化色彩,经过多层次筛选逐级上报,并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终决定权。类案推送的产生机制是司法大数据,是对所有公开判例的整理分析。这一方面能有效弥补了指导性案例数量少的缺陷;另一方面,新类型案件因为层层上报的程序的省略,可以被及时地纳入到案例库中,有效弥补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时效性缺憾,使得尚没有指导性案例作为参考的类案有了参考对象。

其次,二者在具体适用上差异较大。指导性案例中具有参照效力的往往是“裁判要点”。同时,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法官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参考经常是出于规范出发型裁判思维,而非英美的将其视为独立的制度个体出发进行裁判。但是类案推送的类案,必然包括对案件事实部分的分析,因此案件细节也是类案的评判标准,这区别于指导性案例重点关注裁判理由的思路,让使用者可以明确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具体裁判思路,推进同案同判价值的实现。虽然后续审判仍需遵循规范出发型裁判思维,在类案的筛选以及大数据归纳上相对独立于法律规范。因此类案推送更偏向英美判例法,是针对具体案例的具体情节,而不是一个宏观的规则性参考,实用性大大增强。

综上,尽管类案检索系统与指导性案例在产生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在价值目标上,它们都是为促进类案类判的实现而向判例法借鉴的尝试。



03
类案检索的结果出错了怎么办


在判断错案责任归属时,首先应探寻错案究竟是算法开发者或人工智能系统深度学习错误的结果,还是使用者的过错导致,以框定责任主体的范围。而此过程中,责任的准确归结有赖于一套验证系统数据、算法是否合理的法定标准,如果仅通过事后审查的方式来证明平台的过错,会造成平台责任范畴的模糊。故针对类案检索系统算法的事前事中监管条款十分必要,即由一定层级的司法机关制定颁布相关的具有拘束性的标准,包括技术规范、准入条件等。此外,当推送系统经检验可以投入使用后,监管部门应将其源代码固定入档,方便后续监管工作的开展。

当推送错误考察技术方的过错时,应先观察推送系统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如数据的抓取、运行程序是否符合硬性规定。若经过审查发现检索系统并未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后,再以“透明性原则”作为进一步审查机器错误的判断方法,即类案检索系统的责任人员应对算法的具体报告进行解释,算法解释的理由说明包括:数据来源,筛选判决的理由及原因。

对于法官责任的认定,应当注重行为而非是结果,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前提,只要法官审判程序正当,依法履职,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那么即使出现错案也不一定要担责。




04
写在最后


类案检索系统确实能够帮助法官、律师以较高的效率完成对类案的检索,但在享受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带来便捷体验的同时,飒姐团队认为开发者、监管者也应始终意识到系统所发挥功能的局限性,并公布相应的技术规范以补足现行规范关于此问题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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