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危机、普惠金融与后疫情时代的出现对中国大陆金融业的影响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出现导致全球经济形势骤然恶化,中国作为全世界较大的经济体之一,其金融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中国大陆的各金融机构自此认识到了风险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性,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证其在日后资金充足,从而有效控制风险。不可忽略的是,自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我国金融业也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尽管后疫情时代与08年金融危机几乎不存在相似之处,其产生仍对中国金融业产生不小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导致了金融风险的增加、加快了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的发展进程。
与此同时,随着全世界范围内经济局势的恶化,各国金融业均面临着金融排斥现象,主要是指银行为了满足反洗钱与打击恐怖主义的融资要求,拒绝向他们认为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构成高风险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而普惠金融的出现与推行为中国大陆的金融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其能够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模式,从而使得中国的金融机构能更好服务于广大普通民众,提高金融服务的普及度和覆盖面,同时也促进了金融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发展。
2、一系列反洗钱相关条例在中国大陆的出台与生效
自2019年以来,中国大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相关条例,以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等。
此外,中国立法机关还根据国际标准、本国国情与实践需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洗钱法》等,旨在列明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和监管要求,从而实现金融机构遵守反洗钱法规,加强反洗钱措施实施的预期目标。
3、金融科技在中国大陆的蓬勃发展
随着互联网与大数据等科技技术的迅猛发展,中国大陆涌现了一批金融科技公司,如支付宝、陆金所等,其凭借着创新的商业模式与先进的科技手段,迅速在金融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同时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使得传统金融业被迫转型升级,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平台的出现对传统银行的支付业务的冲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与此同时,金融科技的崛起使得中国金融服务变的愈发普及和便利,其不仅促进了消费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二、国内反洗钱相关规定
(一)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监管机构联合起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相关法例以维护我国金融稳定,同时立法机关陆续出台《反恐怖主义法》、《反洗钱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从各方各面努力打击洗钱活动和恐怖主义融资,旨在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透明和安全,与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保持一致。
法例名称 |
颁布时间及组成 |
具体内容 |
《反洗钱法》 |
该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通过,2007年实施,并由7章37条组成。 |
其明确了洗钱行为的定义,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反洗钱机构,并对金融机构作出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其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检测和报告可疑交易等。 |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
该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颁布,2022年修正,并由4章18条组成。 |
此办法主要是为规范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防范和打击非法资金活动,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而设立。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证券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和管理、对高风险客户的尽职调查及员工的内部培训。 |
《反恐怖主义法》 |
本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通过,于2018年修正,并由10章97条组成。 |
其是中国国家反恐怖主义的基本法律,包含了部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相关义务,如金融机构有义务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保留客户身份资料,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等规定。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联合公布并实施,并由5章35条组成。 |
其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在从业过程中应注意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资料管理制度等内容,旨在加强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的管理及交易记录的保存。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 2 号 |
该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颁布,2018年修正,并由6章30条组成。 |
其主要针对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活动设立,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成立相应岗位、进行客户风险评估等。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
该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18年颁布,共由5部分内容主要组成。 |
其颁布目的主要在于进一步加强中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银行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可疑交易情况等。 |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管发【2018】 300 号 |
该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于2018年颁布,并由8章64条组成。 |
其规定了法人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具体合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风险评估机制等。 |
《反有组织犯罪法》 |
该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通过,并由9章77条组成。 |
其是中国国家反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法律,具体规定了金融机构所应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员工培训和监督管理、加强国际合作等。 |
(二)主要监管机构
中国政府设立了一系列监管机构,其中监管金融科技企业反洗钱义务的主要机构为以下三个监管机构。这些机构主要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以确保机构和企业履行反洗钱义务,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
主要监管机构 |
职能、作用与评价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其主要负责制定和监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政策和规定。作为国家的反洗钱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合作。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是中国负责监管和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机构。在反洗钱领域,其主要负责制定监管规则、审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同时,其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以确保金融机构及金融科技企业在最大程度上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1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负责监管和管理证券市场的机构。其主要负责监督机构与企业的反洗钱工作,制定监管规定、审查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从而确保证券、金融市场的反洗钱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
三、
典型案例分析——科技金融企业违反
中国大陆反洗钱案例
1、内蒙古特大利用网络区块链兑换数字虚拟货币洗钱案件
2022年10月,内蒙古公安局科尔沁分局破获一起洗钱案件,共抓获63名犯罪嫌疑人,该案涉及洗钱金额近120亿元。在本案中,所涉犯罪团伙将非法上游犯罪资金通过波场链、以太坊链等网络区块链转换成数字虚拟货币泰达币,在中国境内各地指示较大规模的不法人员注册匿名区块链账户地址,通过这种途径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并支付给上游犯罪集团,随后犯罪团伙中的具体参与人员按不同比例获得不同数额的非法利益。
与传统金融洗钱案例不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虚拟货币逐渐成为犯罪团伙洗钱新途径,犯罪团伙将内容人员分配成不同小组,给予不同工作安排,由不同团伙人员将小额、分散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转移至犯罪团伙指定账户。
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为媒介的洗钱活动的监测存在一定困难,主要因为难以对虚拟货币交易活动进行持续高效的监测。
2、“币圈第一大案”
2020年11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二审判决结果,对总值超400亿元的“币圈第一大案”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被告人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PlusToken平台的搭建,虚假宣传此平台定位是能同时在不同数字货币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承诺给予给投资者10%-30%的月息,并根据发展下线数量和投入资金数量,将会员分等级发放不同级别和金额的奖励和返现。2019年该平台被投诉、爆料称其提币困难。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活动,发现该平台没有任何经营活动,也不具备上述功能。警方将该案定性为“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及洗钱案”。
截至案发,PlusToken平台涉案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该案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十分严峻的虚拟货币跨境洗钱形势。
3、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案
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11月15日发布了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洗钱案(简称“富有支付”)相关的公告,对富有支付处以455万元的罚款,同时也对时该支付服务公司董事长的违法行为判处罚款8.5万元。
在本案中,富友支付因未依照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时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并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等违法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应尽的反洗钱义务。
4、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11月15日公布的公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环迅支付”)因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同时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被判处500万罚款。与此同时,该支付机构的副总经理对“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判处罚款5万元,另一名副总经理对上述三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11万元。
5、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案
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经过调查后,公布关于上海汇付支付有限公司(简称“汇付支付”)的多项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91.5万元,罚款3172万元,对业务负责人及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与11.5万元。
涉案公司在2023年执业过程中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并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违规情形。
四、金融科技企业在中国大陆展业的合规要求
1、企业应学习并遵守中国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相关法规法规及规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出台了《反洗钱法》这一针对于规定反洗钱义务的专门性法律,在往后的十余年内,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出台了数种与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的相关办法。在后疫情时代,随着《中国金融科技生态白皮书》、《2022 中国金融科技企业首席洞察报告》等文件的公布,科技金融在中国展业的蓬勃前景与反洗钱义务的重要性再次得到验证。
毫无疑问的是,各国在反洗钱义务方面所制定的标准和措施不尽相同,金融科技企业不能仅仅将现有单一模式在展业过程中进行复制普及。根据中国大陆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及立法机关出台并生效的上述法律法规(详见第二部分所列)规定,科技金融企业必须在展业前深入学习和了解中国大陆所规定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应负的职责和义务、合规责任和要求等。
2、企业应进行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在展业过程中的反洗钱意识并合理监管
根据中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与企业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金融科技企业应事先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合规培训,并定期通过培训加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各金融科技企业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制定反洗钱培训计划,确保所有员工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等方面的知识,以便员工能够了解公司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并掌握如何有效地应对洗钱风险,确保其了解反洗钱法规和公司内部合规政策、能够辨识和报告可疑交易,从而尽可能地减少洗钱活动的出现。
同时,科技金融公司也应通过制定展业规范和流程、设置审批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等方式,在展业过程中加强监管,确保员工在展业过程中遵守反洗钱政策和程序,从而事先规范员工行为,减少洗钱风险的目标。
3、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准确确认客户身份并注意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
根据中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与企业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金融科技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承担其在预防洗钱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应确认客户身份,了解其业务背景交易与风险承受能力,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系统,注意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等。
为更准确地确认客户身份,根据《2022 中国金融科技企业首席洞察报告》中所提及的具体建议,各金融科技企业应加快重点领域金融数字化转型和金融科技应用标准制定,并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彻底贯彻客户尽职调查原则,不仅要在开户和提供金融服务前,收集、核实客户身份信息,了解客户背景和风险等级以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和交易活动的合法性,而且要建立交易监测系统,识别可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客户身份、交易性质等异常交易或涉及不法行为、犯罪活动等违规违法交易。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基金行业洗钱活动数量逐年增多,各金融科技企业应加大力度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在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披露出的因违反反洗钱义务而受到的处罚案例中,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占据了很大部分的处罚原因。例如部分企业未能监测并报告其客户或存有一定关联性的账户之间在一天内发生多次异常的互为交易对手的交易,且成交金额较大,占比较高;客户短时间内多次托管转入大量资金后又短期内卖出或将大部分资金取出的情况等异常情形。
4、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提高反洗钱合规意识,加强反洗钱控制的内部监管
根据中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通知》等与企业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金融科技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承担其在预防洗钱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各企业应该就反洗钱问题建立内部程序,明确相关的责任负责人。
各金融科技企业应根据中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反洗钱内部程序及标准,明确内部反洗钱职责和流程,建立反洗钱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也要注意定期进行内部自查与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和违规处理机制。
同时,各金融科技企业应任命充分了解中国反洗钱义务和法律标准反洗钱合规官,通过这种方式,定期向监管部门进行汇报并更新反洗钱合规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的立法政策、合规举措、内部审计报告、监管与合规报告、第三方评估以及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等。
5、企业应积极应对反洗钱调查并搭建合作与信息共享平台
根据中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等与企业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金融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积极应对反洗钱调查并搭建合作与信息共享平台。
一方面,各金融科技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应对反洗钱调查。若涉嫌违法的金融科技企业在接受监管机关的多轮检查后仍无法排除嫌疑,则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基于此,首先,各企业应充分表达其与监管部门进行合作的强烈意愿意愿并作出协助了解企业的商业模式等具体内容的承诺。其次,各企业应表明其整改的启动时间及具体安排(如整改方案与整改具体时间表)并对整改工作进行及时跟踪、汇报。
另一方面,各金融科技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应与相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专业的合规咨询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与信息共享平台,进而实现共同应对洗钱风险的目标。通过共享信息和数据、共同制定标准和最佳实践,企业也可以更好地识别和预防洗钱活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行业间的合作和合规性。
6、企业应充分借鉴行业反洗钱经验并深入推动监管沙盒机制应用
根据中国《反洗钱法》、《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等与企业反洗钱义务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金融科技企业应在展业过程中承担其在预防洗钱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各企业应该就反洗钱问题充分借鉴行业反洗钱经验并深入推动监管沙盒机制应用。
各金融科技企业应根据中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充分借鉴传统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的反洗钱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工具、监测方法和风险管理措施等,以在最大程度上加强企业反洗钱能力,更好地贯彻履行反洗钱义务。
同时,各金融科技企业应积极参与监管沙盒机制,与监管机构合作进行创新试点,以探索合规的新业务模式和技术应用。有序推动监管沙盒机制跨业态、跨境的信息交流,借鉴国际经验探索不同种类沙盒(如快速、主题、数字等)的创新机制,为企业在展业过程中所使用的金融科技创新提供合理有效的测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