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区块链这么些年,行业的风口总是变幻莫测。
从ICO、STO、矿场到现在的NFT,圈内的朋友打个照面,总是戏谑圈内一天,圈外一年。
法律相对于现实世界的滞后性在这个风口迅速变换的行业体现得淋漓尽致,往往是先行者摸黑走出了段距离,监管的大棒才挥舞着落地,给此前的业务模式盖棺定论。
从圈内无人不晓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俗称“94公告”)到《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俗称“924清退”),监管下行业左右困顿,印象很深的是,有个圈内的朋友去年年初刚因为监管风险而转型做教育,年中又遇到了“双减”梅开二度。
而过去的2021年,行业似乎在NFT上找到了一个出口。大多数人对NFT的初始印象是来源于一幅佳士得拍卖的NFT艺术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艺术家Beeple的艺术造诣各有主观判断,但6930万美元的成交价却客观地引爆了沉寂了段时间的行业。之后,叠加了盲盒、收集、交换等玩法的NFT层出不穷。自己也以律师的身份随着行业的轮动参与了第一批有关NFT的法律实践。
很有趣的一点是,当接触了很多NFT平台、NFT的持有者、艺术家和IP方后,发现每个业内人对于自己在参与的、持有的、正在进行交易的NFT的认知千差万别。有时候参与客户谈判,5分钟后就发现尽管在场的所有人都是在聊同一个NFT项目,但其实每个人心中对于交易、合作的内容都有一套自己的理解。乃至,相对方和他自己的律师,讲的也不是同一件事情。
有人认为在交易的是一张复制粘贴的JPG格式图片,有人认为是虚拟道具,有人认为是版权、有人认为是原作品、有人认为是数字藏品、有人认为是许可使用权、有人认为是通证、有人认为是原画的唯一复制品……往往到最后业务实际落地,各方都没有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
尽管准确的法律定性和明晰确定的法律指引还在路上,但行业已经在风口上熙攘热闹,从各大品牌涉水数字藏品,到传统的敦煌艺术、泼墨山水画等以数字藏品的形态进入千家万户。盛宴已来,不妨在子弹飞着的这段空隙里,基于自己的法律实践,分享一些对NFT法律分析和思考,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01
什么是NFT
NFT全称Non-Fungible Token(一般称为“非同质化通证”),通常由开发者在不同的链上(比如至信链)根据特定的智能合约标准(当前常见的标准为ERC721和ERC1155)开发的,有密码学意义的数据单位(data unit)。
NFT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链可以简单理解为是公路,本身只是为了承载不同的功能,进行数据的固定及流通,而各个基于链开发的应用就像路边的超市、餐厅,承载了一定的功能性。底层的链分为公链和联盟链。公链完全去中心化,所有参与者都可以读取、创建信息,所有参与者也都可以下载获得完整区块链数据及在链上创建和部署去中心化应用程序,海外NFT交易平台Opensea就主要使用了以太坊(ETH)这条公链。而联盟链属于多中心化,由多个机构共同参与管理,每个组织或机构管理一个或多个节点,参与链上的活动需要获得节点的授权。
NFT的“非同质化”,是相对于FT(Fungible Token,同质化通证)而言的,是指每个NFT不可拆分且独一无二,NFT无法像比特币这样的同质化通证一样被拆分,因此只能形成或者转让一个完整的NFT,而无法转让0.1个NFT。因为这个特性,NFT无法作为一般等价物,但却天然能够作为其所映射的底层资产(元数据)的唯一标识。
02
艺术品,如何进化为NFT艺术品?
NFT其实只是一个不可篡改、有唯一性的数据单位,本身并没有特定的价值。但是NFT却可以用来记录元数据的相关信息,比如元数据的所有者、元数据的统一资源标志符(URI)、元数据的描述等,并可以生成一个独一无二的NTF ID,相当于元数据的唯一“身份证”。元数据至此形成了与NFT的对应和结合关系。
ERC721智能合约标准下元数据接口代码
而延伸到我们所熟知并且热度不减的NFT艺术品领域(为了合规要求,通常称为数字藏品、数字艺术品等),元数据便是一件艺术品的数字化文件。
艺术品通过数字的方式与NFT结合,形成NFT艺术品的过程,在行业内被称为铸造(Mint)。把铸造这个过程揉碎了拆解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步:
第一,将艺术品转化为元数据;
第二,将元数据存储至指定位置;
第三,通过NFT对元数据的统一资源标志符、作者身份、描述等信息进行记载。
最终,通过铸造这一过程,元数据在链上会形成独一无二的NFT ID可以用来验证元数据在链上的真实性,艺术品也就此经过新技术的洗礼,成为了红遍街头巷尾的NFT艺术品。
03
拥有NFT艺术品时,我们到底拥有什么
通过铸造这个过程,NFT就因为带有了艺术品的“烙印”而进化为了NFT艺术品。但是,尽管叫做NFT艺术品,本质上,它只是包含了一些有关艺术品的元数据信息,并不必然代表作为元数据的艺术品本身的权益交易或者变动。
也正是因为NFT艺术品的有限性,所以NFT艺术品更准确的叫法应该是“权益记录凭证”,它只是有关艺术品元数据归属、转让记录、统一资源标志符等信息的一种数字化记录。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持有者对自己手上的NFT艺术品产生了怀疑,再怎么样,也无法将持有的NFT艺术品所展示出的各类生动形象经典IP,和“权益记录凭证”这样食之无味的术语联系在一起。
当然,市场上的确也有一些NFT艺术品的交易是包含商业使用等知识产权权利的,比如“无聊猿猴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这个项目(对,就是库里花约18万美金买的那个头像),NFT艺术品的持有人可以享有使用、复制、展示其持有的NFT内容以及创作衍生作品。
一时间大街小巷充满了带有“无聊猿猴游艇俱乐部”形象的外套、滑板、鞋子、杂志,甚至环球音乐集团(Universal music Group)已经组建了一个基于无聊猿游艇俱乐部形象的元宇宙虚拟乐队。
Bored Ape Yacht Club官网
那么这些权利,NFT艺术品的持有者是怎么获得的?
答案很简单,也很传统,这些权利是通过权利人(如NFT艺术品的发行方)与持有人的约定来获得的。尽管NFT艺术品本身可能只是一种数字化的权益记录,但是通过特别的约定,比如艺术品知识产权的许可,可以让NFT艺术品的交易与艺术品本身的某些权益(比如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交易形成对应关系。
所以,NFT艺术品的持有人要弄清自己实际拥有哪些权利,或者相对应的,NFT的发行方要弄清自己实际给出了哪些权利,需要通过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即NFT艺术品本身的权益转让,以及双方之间的其他有关权益转让的约定。
第一个维度:NFT艺术品本身的权益转让
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是,在目前的环境下,我国法律尚未对NFT艺术品的法律属性作最终的认定,所有的分析,只是基于现行法律框架下来进行考量。
既然说NFT艺术品是一种“权益记录凭证”,那么其就很可能被认为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是在《民法典》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2524号不当得利纠纷中,法院认为:
系争USDT(泰达币)为建立在数据上的虚拟物,权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换性,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
虽然该判决针对的USDT其实是同质化通证(FT),但是由于NFT与FT均为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通证,因此,将NFT艺术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理解为“网络虚拟财产”存其合理性。因此,在第一个层面上,拥有NFT艺术品,可以认为拥有的是一项网络虚拟财产。
(2020)沪01民终12524号民事判决书(节选)
当然,目前对于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典第127条,尚没有出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而且相对于传统虚拟财产,基于区块链的NFT艺术品具有很多新型的特征,例如其权利人的身份、交易路径等都是相对清晰的,即基本上可以实现排他性地占有、访问、控制和使用等,从这个角度而言,可能以物权进行保护更为合适。
第二个维度:约定的其他相关权益的转让
除了NFT艺术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和转让,NFT艺术品的发行方同样可以通过约定以及协议的安排,将其他与艺术品相关的权益与“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产生关联。
就以前文所说的“无聊猿猴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为例,用户可以在官网上找到这个NFT项目的条款和条件(Terms & Conditions),其中写明NFT艺术品拥有者的权利,原文比较长,节选其中比较有意思的一段:
Commercial Use. Subject to your continued compliance with these Terms, Yuga Labs LLC grants you an unlimited, worldwide license to use, copy, and display the purchased Art for the purpose of creating derivative works based upon the Art (“Commercial Use”). Examples of such Commercial Use would e.g. be the use of the Art to produce and sell merchandise products (T-Shirts etc.) displaying copies of the Art.
这一段的商业使用许可意味着“无聊猿猴游艇俱乐部”NFT艺术品的持有人,经过权利人(发行方)的许可,获得了艺术品本身的知识产权使用权(License to Use),许可使用的期限没有限制,许可使用的范围为全球。NFT艺术品的持有人以此可以基于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创作衍生作品。这也就是在这个项目爆红后大街小巷充满了印有这个项目IP图案的各类产品的权利来源。从这个角度来说,库里并不是“18万美金买了一个头像”,而是花18万美金,获得了一个现象级IP全球范围内无期限限制的部分知识产权权利,其实价格并不高。
在其他相关权益方面,国内的平台因为合规的要求相对比较保守。
比如,H平台,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
您理解并同意,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由发行方或其他权利人拥有。上述权利并不因您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而发生任何转移或共享……
B平台在《用户协议》中的权利就相对宽泛:
对于您根据本协议、通过本平台购买的数字收藏品,权利人将授予您一项在版权有效期内的、非独占的、非排他的、不可分许可的、仅限个人非商业目的用途的收藏、使用和展示您所购买的数字收藏品的许可。……上述许可仅在您拥有数字收藏品的时间范围内适用。如果您注销账号或出于任何原因放弃您已购买的数字收藏品,上述授予的许可将立即到期,而无需另行通知。
在处理实际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平台的用户协议对于NFT艺术品(数字藏品)的其他权益约定并不清晰,有相当多可解释的空间。比如很多平台混淆了NFT艺术品、艺术品、艺术品版权,导致NFT艺术品(数字藏品)持有人的权利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也曾发现过平台和艺术家签约时承诺不涉及艺术品版权的许可和转让,但是在平台用户协议里却许可了用户使用艺术品部分版权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持有人可能认为自己买到的是艺术品的部分版权,但其实艺术家并没有对平台有相应的授权,或引起潜在的纠纷。
04
后记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的确给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体验和应用,并且在可见的未来会作为数字资产确权的底层技术,助力“元宇宙(Metaverse)”的实现和发展。宏大叙事可能太遥远,就拿本篇文章来说,当您作为读者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WORD文字稿已经于本文完成之时,上传至区块链存证平台,附上可信时间戳打包在链上进行固定,一定程度上证明我在某一时刻完成了文字作品并取得相应的著作权。
整个固定的过程非常丝滑,只需要不到10秒。
创新的确是肉眼可见,但是随着NFT平台雨后春笋蓬勃而生,如何去精准地定义交易的内容避免法律上的交易瑕疵而不是生搬硬套其他平台的用户协议,如何制定合规的交易架构、如何拥抱监管避免炒作、如何避免侵权等等,都是亟待厘清并思考的问题。
希望本期文章,能够对这个领域的从业者和参与者有所帮助。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