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几个微信群里都在转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提案——将虚拟货币列入《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修改后的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虚拟货币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相较于修改之前,增加了“虚拟货币”的内容。单看这个并列似乎是将虚拟货币和法币(存款)放在同等地位看待了,但是在中国大陆现有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下,刘律师的第一反应是:这怎么可能!?

通过仔细研究了法制网对于该人大代表提案的具体报道后,刘律大概了解该代表提案的背景是: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问题

虚拟货币相关内容会加入新修订的刑诉法吗?

熟悉刘律的朋友应该知道,我之前对此做过不少研究,还写过几篇文章。在以十部委“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为代表的监管政策下,在国内所有的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均为非法金融活动,这其中当然也包含公安机关或者所谓虚拟货币处置公司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活动——即使这种处置是为了推进刑事案件的办理。

所以,当下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到虚拟货币类案件,涉案的虚拟货币无论是作为犯罪工具,还是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一律都委托给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变现操作,避免自己出面直接违反“9.24通知”的规定;当然,第三方处置公司也不会傻乎乎就自己上马就干,其往往会再委托境外的处置公司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境外变现后再通过合法甚至不合法的渠道将资金回流到境内,再转入公安机关的财政专户作为刑事案件的涉案资产。

虚拟货币相关内容会加入新修订的刑诉法吗?

相较于传统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一般是等到法院阶段由法院执行局进行拍卖;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基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当下的司法实践是一般在侦查阶段就进行变现操作,然后再将虚拟货币变现后的资产随案移送由法院处置,个中原因在此文刘律就不再赘述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我之前的文章。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处置财物,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虽然公安机关的规定中,允许对于一些特殊的涉案财产进行先行处置,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订)》第21条规定了:“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虚拟货币虽然符合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这一要素,但是虚拟货币毕竟不是“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更不是汇本支等凭证。根据国家的监管政策,最多可以将虚拟货币称作“虚拟商品”,况且我国也不承认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法地位(在中国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那么从逻辑上或法理上说,涉案虚拟货币是不能被变现的。

二是涉案虚拟货币的查、冻、扣等强制措施无合适的制度安排。虚拟货币基于其特殊性,存放在钱包里的虚拟货币只能通过私钥开启,而存放在交易所的虚拟货币往往需要境外交易所的配合才行冻结。当下公安的惯常做法一般是将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过办案人员孜孜不倦的普法教育、苦心教导,使得犯罪嫌疑人“幡然悔悟”而主动提交私钥并配合将虚拟货币转至侦查人员控制的钱包中。这里面会不会涉及到刑讯逼供,刘律自己的案子里目前是没有遇到,但是我们在网络上有看到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家属或律师发声,称犯罪嫌疑人在指居期间遭受了刑讯逼供。我们假设一种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无论被采取何种措施,都不肯吐露涉案虚拟货币钱包的私钥(密码),此时该怎么办?

三是现行的涉案虚拟货币变现模式容易不受监督,导致利益输送。这一点刘律就不展开写了(文章容易被封),只提一点,江苏盐城某公安领导、浙江某家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公司被查均是因为在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过程中存在公安机关和处置公司之间的非法利益输送问题。

四是处置的虚拟货币究竟价值几何,缺少权威意见。司法鉴定、司法审计意见等材料是刑事证据的基本形式之一,但是在涉虚拟货币类案件中很少看到它们的身影。那么一个刑事案件中一个涉案比特币为什么会被定价为49万人民币,而不是50万?(如果是诈骗罪,这就关涉到被告人未来究竟是被判10年以上,还是10年以下,可谓生死攸关)为什么依据币安交易所的某段时间交易均价,而不是欧意?(欧意内心OS:我有很差吗?)或者为什么不依据全球前十大交易所的交易均价?

这还只是刘律随意提到的四个问题,现实中作为刑辩律师阅卷、辩护时,往往会发现更多的问题。以上种种问题,构成当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困境。

虚拟货币相关内容会加入新修订的刑诉法吗?

那么,将虚拟货币列入《刑事诉讼法》能否解决以上提到或未提到的种种问题呢?刘律的观点是:有一定作用,但是很难彻底解决。尤其是在监管者对虚拟货币总体上持负面态度时,虚拟货币列入法律的想法完全就是一厢情愿的呓语。

只有未来大众和监管者都接受了虚拟货币的存在时,它才有机会进入法律、法规(无论是正面(比如作为公民合法的虚拟资产),还是负面角色(比如作为刑事涉案资产))。但如今它在监管者看来,几个部委开个会,出一个《通知》《纪要》等就足以配得上虚拟货币的地位啦。就像是它只配《红楼梦》中宝玉神游太虚境中看到的“金陵十二钗副册、又副册”,想要进入“正册”那是万万不能的,至少当下是不能的。

此恨绵绵无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