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公众号2024年1月3日刊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常见误区》,重申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该文章已被删除)。此前,TaxDAO已撰文《作为合法财产的加密货币在大陆是否需要纳税》,详细详细剖析了加密货币相关交易在中国大陆地区可能涉及的应税事项。本文对相应交易涉税要点进行重述。
上海税务文章中所提到的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是中国税务机关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交易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的关键文件。该文件的核心规定是: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所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应税所得时,重要的一环是确定财产的原值。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指出,个人销售虚拟货币时的财产原值包括购买该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加密货币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其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必须从销售收入中扣除购买加密货币时的成本和已支付的税费。
国税函〔2008〕818号还规定,如果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的凭证,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对于中国大陆的加密货币投资者而言,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对于税务合规至关重要。
若您需要了解更全面、专业的信息,可进一步阅读《作为合法财产的加密货币在大陆是否需要纳税》。文章详细探讨了在中国大陆,加密货币作为合法财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文章基于中国人民法院报的《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进行分析,强调虽然加密货币如比特币在中国不被视为法定货币,但作为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文章指出,目前中国缺乏专门针对加密货币转让所得的税务规定,但根据现有法律,此类转让所得理应计入个人所得税。同时,国际上许多国家已对加密货币持有和转让的税务问题制定了具体规范,中国大陆可能会跟进制定相关税法。文章最后指出,加密货币投资者在中国面临的主要税务挑战是现行政策的不确定性以及税法制定的模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