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 Web3 监管环境
目前,香港政府已于 2022 年 10 月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以下简称《香港宣言》),市场反应良好。由于虚拟资产是充满活力的 Web3 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先生在 2023-2024 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成立专责小组,就 Web3 在香港的可持续和负责任发展提供建议。
2022 年香港金融科技周标志着香港的官方雄心,即从其在亚洲地区的投资、基础设施和创新方面已经扮演的核心角色发展成为全球加密货币中心,但仍与新加坡存在激烈竞争。
2023 年 6 月 1 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正式实施《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指引》。同月,财政司司长宣布成立推动 Web3 发展专责小组。专责小组成立旨在 “就香港 Web3 的可持续和负责任的发展提出建议”,专责小组由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先生担任主席,由 15 名来自相关市场界别的非官方成员组成。随着特别工作组的成立,可以看出香港对需要驾驭的围绕加密货币的错综复杂的监管环境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如今,这类新的虚拟资产监管政策的发布,不仅给对加密货币感兴趣的投资者带来了新的希望,也进一步推动了更加规范、透明的加密货币资产交易秩序的建立。通过在监管和促进充满活力的 Web3 生态系统之间取得平衡,香港旨在建立一个繁荣的 Web3 产业中心。
二、香港出台一系列针对 Web3 的监管政策
香港更新的《反洗钱条例》与 FATF Recommendation 15 保持一致,根据该建议,VASP 须遵守反洗钱 (AML) 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 (CFT) 法规,并须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牌照。2023 年 5 月,证监会发布通函,强调牌照申请人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就虚拟资产的监管发布一系列监管文件,主要包括: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指南,适用于所有平台运营商(无论其是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和 / 或《反洗钱条例》获得许可),并澄清了 VA 平台在投资者保护要求、资产安全保管、隔离方面的预期标准和要求 客户资产、避免利益冲突和网络安全。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为持牌法团及证监会持牌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的有联系实体颁布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订明了相关的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AML/CFT)法定法规 及监管规定,以及证监会根据《反洗钱条例》发牌的持牌法团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证监会持牌增值服务提供商)应符合的《反洗钱 / 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标准,以遵守《反洗钱条例》和《反洗钱条例》的法定要求。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许可手册》,详细介绍了如何申请许可证以及获得许可证后需要进行的相关通知和其他申请。
三、虚拟资产的定义
只有获得许可的提供商才能开展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虚拟资产”被定义为一种受加密保护的价值数字表示形式,它:表示为记账单位或经济价值储存;任何一个被使用或打算被用作公众接受的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债务清偿或投资的交换媒介;或者提供对与任何加密安全数字价值表示有关的事务的管理、管理或治理进行投票的权利、资格或访问权限,或对适用于任何加密安全数字价值表示的任何安排的条款的任何变更进行投票;和可以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这个定义很广泛,足以涵盖市场上流通的大多数形式的加密货币。然而,根据香港《反洗钱条例》,它不包括 (i) 央行数字货币;(ii) 证券或期货合约;(iii) 储值设施;(iv) 用途有限的数字代币;(v) 证监会宣布不属于虚拟资产的任何其他形式。
四、VATP 监管要求
VATP 需要遵守的监管规定包括:
1、零售准入:
除了专业投资者外,获得许可的 VATP 还可以向散户投资者提供服务,前提是采取了如下所述的强有力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i)适当性要求;(ii)治理;(iii)披露义务。
(1)适当性要求:VATP 应 (i) 在提供交易服务之前,对投资者对虚拟资产的性质和风险的理解进行全面的知识和适宜性评估;(ii) 考虑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个人情况,设定风险敞口限制,使客户对虚拟资产的风险敞口合理。
(2)治理:VATP 必须建立代币准入和审查委员会,负责以下职能:制定、实施和执行 (i) 允许虚拟资产交易以及停止、暂停和撤回虚拟资产交易的标准,以及 (ii) 规定虚拟资产发行人的义务和限制的规则;审查标准和规则,以确保它们仍然适当,以及允许交易的虚拟资产,以确保它们继续满足代币准入标准;和根据标准作出是否允许、停止、暂停、撤回客户虚拟资产交易的最终决定。
(3) 披露义务:VATP 应披露足够的产品信息,以便客户考虑其投资状况。在披露信息时,VATP 应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的态度行事,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特定产品信息不虚假、有偏见、误导或欺骗。
2.一般代币准入标准:
根据中介机构应了解所提供产品的基本原则,VATP 在 (i) 准入虚拟资产进行交易时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态度并进行产品尽职调查;(ii) 根据 VATP 指南中发布的一般非详尽因素清单,监控已认可的虚拟资产的状态。然而,在进行产品尽职调查时,VATP 只需考虑香港虚拟资产的监管状况,而不需要考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
3. 具体代币准入标准:
除了上述一般代币准入标准外,如果虚拟资产开放供散户投资者交易,VATP 还应满足额外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除其他外,代币是合格的大盘虚拟资产,并包含在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商发行的至少两个可接受的指数中。每个独立指数提供商应 (i) 具有为传统证券市场发布符合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金融基准的指数的经验;(ii) 虚拟资产发行人和平台运营商彼此独立。
4. 保险 / 赔偿要求:
VATP 必须具备经证监会批准的保险 / 赔偿安排,以涵盖与托管客户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补偿安排可以以银行担保的形式进行,同时还可以以活期存款或期限为六个月或更短的定期存款的形式持有资金,而虚拟资产是一种可接受的资产形式,可以构成资产的一部分。补偿安排。证监会已明确,只要客户 98% 的资产处于冷存储状态(一般不存在黑客攻击及其他网络安全风险),客户冷存储虚拟资产的覆盖门槛不得低于超过 50%。
5. 自营交易:
为避免利益冲突,VATP 不得为其自己的账户或与其感兴趣的任何账户从事虚拟资产的任何自营交易活动,但 (i) 附属公司非通过许可进行的自营交易除外 VATP;(ii) 为影响客户的买卖订单而与第三方进行的平台外背对背交易。
6. 虚拟资产衍生品交易:
目前,VATP 指南中保留了禁止发行、交易或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相关衍生品的禁令。不过,考虑到虚拟资产衍生品对机构投资者的重要性,证监会将适时进行单独审查。
7. 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要求(AML-CFT 要求):
根据《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证监会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将需要 VATP 遵守其他 AML-CFT 要求。特别是,VATP 必须遵守旅行规则,该规则为实施制裁筛查和交易监控以及其他风险缓解措施提供了基本信息。根据《旅行规则》,VATP 应 (i) 作为订购机构时,获取、记录并向受益机构提交所需的始发者和接收者信息;(ii) 作为受益机构时,获取并记录订购机构或中介机构提交的所需信息。
8.纪律罚款指引: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 53ZSP(3) 条,若受规管人士犯有不当行为,证监会可处以最高 1,000 万港元或受规管人士所得利润或避免损失三倍的罚款。《纪律处分罚款指引》就证监会在 VATP 及受规管人士出现不当行为时行使其纪律处分权力的方式提供了进一步指引。在考虑是否采取纪律处分以及如果采取纪律处分时,证监会将考虑所有情况,包括 VATP 及其管理层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同意、纵容、疏忽或监管不力的情况或业务管理。
五、代币准入标准的补充
VATP 指南要求平台运营商在选择可供交易的虚拟资产时,无论是否向散户投资者提供,都应保持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VATP 指南介绍了适用于所有代币发行的一般尽职调查规则,以及仅适用于散户投资者发行的特定尽职调查规则,如下所示:
一般尽职调查规则:
VATP 指南列出了平台运营商在允许虚拟资产进行交易之前对所有虚拟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时必须考虑的一些非详尽因素。以下包括:
虚拟资产的供应、需求、成熟度、流动性和跟踪记录;
虚拟资产的技术方面,包括与虚拟资产及其支持区块链相关的代码缺陷、违规和其他威胁相关的风险,或适用于它们的实践和协议;
虚拟资产的市场风险,包括少数个人或实体持有或控制虚拟资产的集中、价格操纵和欺诈,以及虚拟资产更广泛或更窄的采用对市场风险的影响;
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与其发行、分发或使用相关的任何未决或潜在的民事、监管、刑事或执法行动;和
无论是提供的效用、促进的新颖用例,还是虚拟资产所展示的技术、结构或加密经济创新,似乎都是欺诈性或丑闻的。
以及,适用于零售产品的尽职调查规则:
除了上述一般尽职调查规则外,如果平台运营商打算向散户投资者提供特定虚拟资产进行交易,还应确保该虚拟资产是大盘虚拟资产。
大盘虚拟资产是指已被纳入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商发行的至少两个公认指数的特定虚拟资产。可接受的指数是具有明确定义的目标来衡量最大虚拟资产的表现的指数。特别是,指数计算应当客观、有规则,指数成分虚拟资产应当具有足够的流动性,指数的计算方法和规则应当一致、透明。
在这两个指数中,平台营运者应确保至少其中一个指数是由具有发布传统非虚拟资产金融市场指数经验的指数提供商发行的。
若有关虚拟资产不符合大盘虚拟资产的标准,但符合上述所有一般尽职调查标准,平台营运者可就有关虚拟资产提交详细建议,供证监会考虑视具体情况而定。
平台运营商有责任持续监控获准交易的每项虚拟资产,考虑该虚拟资产是否继续满足所有代币准入标准,并向代币准入和审查委员会提供定期报告。举例来说,如果认可的虚拟资产不属于可接受指数的成分池,平台营运者可能会考虑是否存在任何与该虚拟资产相关的重大不利消息或潜在的流动性问题。如果这些担忧在不久的将来不太可能得到解决,代币准入和审查委员会应评估是否停止交易或限制零售准入。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营运者应通知持有相关虚拟资产的受影响客户,并告知他们可用的补救方案。
六、VATP 持牌运营的过渡安排
2023 年 6 月 1 日之前在香港运营并具有“有意义和实质性存在”的现有 VATP 运营商将有资格享受过渡安排。他们将获得一年的过渡期(即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以有序地申请许可证或关闭其虚拟资产交易业务。为了确定什么构成“有意义和实质性存在”,证监会将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注册成立地点、实际办公空间、中央管理层和关键人员的所在地,以及该平台在香港的活跃用户群和交易量。
VATP 运营商在该制度生效后的首九个月内(即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提出申请。
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向香港证监会确认其已于 2023 年 6 月 1 日之前在香港提供 VA 服务;和它向香港证监会确认,在获得提供 VA 服务的许可证后,它将遵守适用的监管要求。
在过渡期内被视为持牌的人必须像持牌实体一样遵守修订后的《反洗钱条例》,但以下情况除外:最终拥有人无需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和许可证申请中注明的场所被视为经批准保存记录或文件的场所。
若牌照申请被撤回或香港证监会拒绝牌照申请,原 VASP 必须在撤回或拒绝后 3 个月内停止在香港提供 VA 服务(若未对拒绝提出上诉,或上诉不成功)。在此 3 个月期间,现有 VASP 只能以停止 VA 服务为唯一目的进行活动。
根据视同安排,一旦提出发牌申请,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他们将被视为已获得牌照,直至其申请被批准、撤回或拒绝。如果证监会正式拒绝该申请,VATP 运营商将被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关闭与香港有关的业务。
七、《有关规管虚拟资产场外交易的立法建议》
1、背景
近期多家 VA 交易平台被指涉嫌在香港从事欺诈交易活动,给公众造成重大损失。一些 VA 场外交易交易商就这些交易所的监管状况向零售客户做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将资金转移到这些交易所。
2023 年 6 月,香港通过修订《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条例》(AMLO) 引入了一项全面的制度,对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VATP) 的 VA 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VATP 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监管。在就 VATP 制度进行咨询时,证监会和 FSTB 得出的结论是,监管 VA 交易所是当务之急,而场外交易活动则被忽略,因为当时这不构成重大的消费者保护风险。
因此,VA OTC 交易商——包括经纪商、VA ATM 和其他促进 VA 交易但不是交易所的数字平台——在香港仍然不受监管,这意味着他们不受客户尽职调查、行为和其他监管要求的约束。
FSTB 现在建议通过修改《反洗钱条例》来缩小这一监管差距,参考针对货币服务运营商 (MSO)(即提供汇款和支付服务的机构)的现有制度,为 VA OTC 服务提供商(VA OTC 提供商)引入新的许可制度 )。根据该提案,负责监管 MSO 制度的香港海关(CED)也将监督 VA OTC。
2、针对 VA OTC 提供商的拟议监管制度
咨询文件建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VA 现货交易服务将被涵盖。任何在香港从事“提供任何虚拟货币现货交易服务”业务(或积极向香港公众推销此类服务)的人都需要获得牌照,无论该等服务是否通过实体提供该提案并不清楚“服务”是否旨在涵盖“中间”服务(例如,协助客户在许可的 VATP 上购买 VA 和 / 或向客户出售 VA)和“自营交易”活动(例如,与机构和复杂的交易对手、做市商或基金打交道的加密货币交易公司)。(i) 澄清在作为委托人进行交易和 / 或与机构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时是否适用豁免(类似于当前证券框架下证券交易商的许可豁免),以及 (ii) 确认该制度无意涵盖其他 VA 服务,例如 VA 托管、质押和借贷。
2)域外适用。许可义务的范围将涵盖在香港运营的 VA OTC 提供商以及从海外向香港公众“积极营销”的提供商。“主动营销”一词在香港其他监管制度中也有出现,指主动与香港投资者进行沟通、针对香港公众的大众媒体节目以及针对香港投资者的互联网活动等活动。
3)本地存在要求。VA OTC 提供商牌照的申请人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注册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它还需要在香港拥有合适的经营场所。
4)获得许可的 VA OTC 提供商禁止的活动。被许可人将被允许进行任何 VA 的现货交易(反之亦然),但不允许将 VA 转换为另一种 VA(因此这些服务的提供商需要作为交易所运营并申请 VATP 许可证)。VA OTC 提供商被许可人也不得提供其他服务,包括任何形式的 VA 咨询或推荐服务、提供 VA 衍生品或其他金融产品(包括质押、借贷和保证金交易)。最初的想法是不允许被许可人直接或间接托管 / 托管客户的虚拟资产,除非该服务本质上是临时性的并且是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5)汇款服务需要单独的许可证。被许可人只能在指定条件下进行 VA OTC 交易收益的汇款。为了提供汇款服务,被许可人需要申请单独的 MSO 许可证,尽管可能有简化的许可流程。被许可人只能将 VA 从其注册钱包转移到客户钱包,客户可以提供所有权和 / 或控制权证明。
6)限制代币访问。该提案极大地限制了 VA OTC 提供商可以进行交易的 VA 范围,再加上每笔现货交易都包含法定货币部分的要求以及禁止 VA 进行 VA 交易,意味着当前的 OTC 经纪商业务模式将需要进行调整。
7)业务行为的要求。VA OTC 提供商将被要求任命一名合规官和洗钱报告官,具备 VA 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以健全和审慎的方式开展业务,遵守行为义务,并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与其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类似,它们将受到实质性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义务的约束。
8)某些受监管实体获得豁免。银行、证监会许可的公司、VATP 和稳定币发行人将不受许可制度的约束。这可能会受到有兴趣向客户提供 VA 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传统金融服务机构的欢迎。
9)香港海关 CED 的权力。CED 将被授予许可和监督权,以及对未经许可或不合规活动的制裁权。
10)许可期限。成功的申请者将获得为期两年的许可证,并可根据申请再续展两年,这与 MSO 的许可证制度一致。
3、未来预测
在 2023 年发生备受瞩目的欺诈案件后,港府一直预计对 VA 现货交易活动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尽管如此,FSTB 的提议比许多市场参与者预期的影响更为深远。一些更严格的限制(包括在香港成立或注册以及对符合条件的虚拟资产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公司重新考虑其在香港的业务或战略。
与此同时,现有的 VA OTC 服务商应考虑其是否属于许可框架的范围、其积极营销的程度以及香港的用户基础。
金融稳定委员会建议引入新的监管制度,作为《反洗钱条例》的修正案,该修正案需要在香港立法会通过后才能颁布。金融及科技委员会的目标是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法案。
4、过渡安排
在扩大的 AMLO 牌照制度开始之前,香港现有的 VA OTC 业务经营者将获得六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如果他们在过渡期的前三个月内向 CCE 提交了许可证申请,则可以继续经营 VA OTC 业务。
过渡安排的运作细节预计将在公众咨询后提供。FSTB 将:
1)要求在过渡期前三个月内未向 CCE 提交许可证申请的现有 VA OTC 业务经营者在过渡期前四个月结束前关闭其业务;或者
2)向在过渡期前三个月内提交许可申请并能够满足 CCE 许可要求的现有 VA OTC 业务运营商授予视同许可,以便在过渡期后继续运营,直至 CCE 最终决定他们的许可证申请。
八关于发行稳定币监管的立法提案
2023 年 12 月 27 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和金管局联合发布了有关稳定币监管立法制度建议的公众咨询文件(“立法建议”)。立法提案的推出是由虚拟资产(“VA”)市场与传统金融体系之间潜在的相互关联性推动的。具体来说,FSTB 和 HKMA 将稳定币,特别是法币参考稳定币(“FRS”)视为关键的货币和金融稳定风险领域,可能导致 VA 行业溢出到传统金融体系,反之亦然。
立法范围和方法
FSTB 和 HKMA 提议,他们的目的不是修改现有立法(包括《支付系统和储值设施条例》(“PSSVFO”),而是引入一项新立法,该立法将解决稳定币的特定特征,并能更多地解决稳定币的问题。很容易成为将监管制度扩展到其他形式的虚拟资产的基础。FSTB 和 HKMA 还建议,FRS 持牌人发行 FRS 将被排除在现有监管制度的范围之外,包括适用于证券(例如集体投资计划)和 SVF 的监管制度。
FSTB 和 HKMA 提议,最初许可制度将仅适用于法定稳定币(“FRS”)的发行人,即以一种或多种法定货币作为指定资产的稳定币。FSTB 和 HKMA 指出,虽然从套利或算法中获取价值的 FRS 将受到监管制度的约束,但此类 FRS 不太可能能够满足 HKMA 的许可要求。
尽管如此,FSTB 和 HKMA 仍为将监管制度扩展到其他形式的 VA(包括其他类型的稳定币)敞开了大门,将拟议的 FRS 发行制度描述为虚拟资产监管的“第一步”。值得注意的是,FSTSB 和金管局建议立法制度应授权“当局”修改范围内稳定币和活动的参数,但没有具体说明这一权力是专门保留给金管局还是由金管局协商保留与 FSTB。
2、FRS 的托管和发行
就提供 FRS 而言,金融及科技局及金管局均表示认为无牌实体发出的 FRS 不适合公众投资。因此,他们的目的是只有持牌 FRS 发行人、认可机构、持牌法团和持牌 VATP 才能在香港提供 FRS 或在香港积极营销此类产品。同时,认可机构、持牌法团和持牌 VATP 只能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无牌实体发行的 FRS。
关于托管,金融科技委员会、金管局和证监会正在继续研究针对此类活动的适当监管方法。预计在中短期内将就此主题提供进一步的监管指引(包括金管局关于授权机构提供 VA 托管服务的指引)。
3. 金管局的监管权力
与《银行业条例》下的类似条文相呼应,立法建议赋予金管局监管权力,以便在持牌人 (i) 已经或可能破产或无法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采取行动;(ii) 以损害其用户或其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开展业务;(iii) 违反了其任何许可条件或拟议监管制度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金管局将有权:
1)要求持牌人采取金管局认为必要的任何与持牌人的事务、业务或财产有关的行动,包括限制持牌人的 FRS 签发业务;
2)指示持牌人向金管局委任的顾问寻求有关其事务、业务和财产管理的建议;和;
3)要求持牌人的事务、业务和财产由金管局指定的经理管理。
FRS 发行人的所有权或管理层变更也需要金管局的同意,包括与 FRS 发行人的全部或部分业务的任何拟议合并、出售或处置、控制权变更(包括多数或少数股东变更)股东控制人或间接控制人)以及首席执行官和董事的任命。
此外,金管局亦有权收集资料,包括向持牌人索取资料或文件,或到持牌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若金管局有合理理由怀疑有违规行为,金管局将有权对持牌人及与涉嫌违规行为有关的人士进行调查。金管局还将有权发出指示,要求 FRS 发行人遵守其法定义务,以确保 FRS 发行人受到保护。最后,金管局还将有权制定法规以实施 FRS 监管制度,并就其预期如何履行这一新制度的职能发布指南。
九、最后
总的来说,香港政府对 Web3 行业保持着开放、积极的态度,同时香港政府对 Web3 行业的监管也是积极的。香港政府希望通过积极的监管政策和法规制定,为 Web3 行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和有利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