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红林
随着加密货币的流行,炒币之风兴起。一些加密货币项目经历了价值的大幅增长,有人因此获得巨额收益,成了江湖上的「暴富神话」。然而币圈水很深,钱包链上交互、交易所安全性识别和风险把控具有一定的门槛,让一些小白用户望而止步。还有一些用户一顿乱操作,导致在投资交易中产生巨额亏损。
一些混迹币圈多年的资深人士「为爱发电」,便伸出了援手。小白用户寄希望在币圈赚一笔,把自己的数字资产交给专业人去打理,双方之间的委托交易就这么达成了。
币圈变幻莫测,赚钱了大家自然相安无事。亏钱也是常有的事。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由于我国没有对虚拟货币进行专门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本文主要聊聊委托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
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主要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即:
我国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金融活动的规范,从最初否认其货币属性,延伸到对机构的管控,逐步深入到虚拟货币融资和投资活动。
对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态度从「不应」到「不得」再到「严格禁止」。
对于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从「风险提示」转为「风险自担」,进而直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对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亦即合同的效力进行明确否定。
可见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金融监管逐步加强的趋势,从规范的内容、主体和后果多方面加强监管。虽然上述文件的效力级别只是部门规范,但却体现了我国监管层目前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保守监管态度。
虚拟货币委托交易案例大赏
在我国当前从严监管的态度下,法院倾向于认为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合同因违反我国监管要求和金融秩序,认定相关合同无效,但在检索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有趣的案例。
1、委托投资现货,你却悄悄开了合约?法院:判赔
张某是一位币圈资深玩家,自己炒币之余向朋友王某安利比特币。王某见张某炒币收益可观,也萌生了炒币的想法,奈何作为币圈小白,不懂其中的套路,于是向张某转账人民币,委托张某帮其购买比特币并进行理财。3 个月后张某向其展示个人银行账户的余额并表示这些是买比特币赚的钱。看来币圈果然能赚钱。
然而,好景不长,一个多月后,张某在与王某甲微信聊天时告知购买了比特币的期货,并表示存在保证金归零的风险。后因两人未能足额缴纳保证金,王某遭受损失。本想给朋友一个惊喜,小资金撬动大收益,不曾想惊喜变惊吓。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无偿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投资比特币现货和比特币期货的风险相去甚远,张某作为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但实际上未经委托人王某同意,私自将投资款改变用途,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并从比特币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区别上认定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最后不仅支持了赔偿原告投资款的诉讼请求,还支持了相关利息损失的金额,可谓大获全胜。【(2020)闽 0205 民终 4592 号】
2、合同无效,钱还是要还
黄某与张某签订了《数字货币量化委托协议书》一份,约定黄某以个人名义将 USDT 币 ( 拟约人民币 200000 元 ) 委托给张某进行托管,并全权委托张某进行数字货币投资量化交易等运作;张某在协议到期日,保底归还黄某所委托等量的数字货币;委托时间为一年,一年后被告未按约归还款项,仅归还 95760 元,尚欠 104240 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涉标的物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故双方关于该交易物的委托托管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数字货币量化委托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案涉投资款被告张某应当予以返还。因黄某明知委托投资虚拟货币违反国家规定,具有过错,不支持利息赔偿的主张。【(2021) 浙 1003 民初 2034 号】(相似案例:【(2022) 陕 04 民终 1225 号】)
3、委托比特币投资,判还比特币
小陆、大路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小陆完全委托大路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 ( 中小客户数字资产由乙方账户代持 ),除了盈利提成外,大路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大路承担甲方账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亏损。2019 年 12 月 25 日,大路出具欠条,内容为,在为小陆理财期间,造成严重亏损,愿意赔偿数字货币 60 个 BTC,如到期未还,以约定的人民币兑换方式偿还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署的《理财顾问协议》因违反法规规定无效,但据此产生的欠条具有相对独立性,且属于结算赔偿协议,双方都予以认可,应当按照欠条执行。判决大路返还 60 个比特币。【(2021) 沪 01 民终 16047 号】(相似案例:(2021) 粤 0307 民初 8199 号、(2021) 沪 0114 民初 22216 号、(2022) 沪 0105 民初 4886 号、(2023) 辽 0202 民初 773 号)
虚拟货币投资纠纷,律师怎么看?
虽然在实践中,涉及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存在纠纷类型新、法律依据少、司法裁判不统一等多方面的问题。一些法院的说理中提到,比特币不被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承认其货币属性,但持币人仍然享有其中的财产权益。这样的观点无疑是对币圈人财产的一种保护。
今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对虚拟货币投资纠纷过去一刀切不支持、各地裁判不统一的现象进行了回应,明确对于委托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纠纷,要结合委托时间、委托事项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考量。(对这个感兴趣的可以戳红林律师此前解读文章《中国涉虚拟货币类案件,法院怎么判?(人话版)》)
由此可见,司法裁判的口径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积极主张权利不仅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另一方面来看,也推动着理论研究、法学实践的不断深入。未来,希望通过币圈人的共同努力,能够不断拓展数字资产保护的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