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徐晓惠、刘福淇,曼昆律师事务所

新机遇有时也会伴随新问题,Web3与区块链技术在迅速发展的当下,一些新模式可能会误触潜在法律问题,就比如2020年红极一时的Filecoin挖矿,虽然看上去一切正常,云算力公司也后期兑付了FIL,但依然有不少打着Fil概念的企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挂上了钩。

那么,这一法律问题会有什么特征呢?作为Web3从业者又该如何避免?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探讨Web3项目方和一般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非吸情形,并提供合规建议,帮助在早期规避潜在的法律问题。

非吸案例盘点

案例一:挖矿

马某某成立“FIL挖矿”公司,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吸引了不特定客户投资,与客户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托管合同收取资金,但不进行实质性商品交易。随后,该公司利用客户资金进行“挖矿”获取虚拟币,并与客户进行分成。为了能够拉拢投资,马某某向客户宣称通过购买他的设备及服务能够获取500%到1000%年回报率的“FIL币”,可实现快速回本,同时他承诺如果挖不到“FIL币”就全额退款。

经法院认定,马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50万元罚金。

案例二:虚拟货币托管

冯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共同经营ICC平台项目,该项目隶属国外持币生息公司,通过拉拢投资人投资虚拟货币并托管至平台,利用平台内置的搬砖套利软件将托管资金在各个交易所进行低买高卖,由此产生收益并对投资人以固定额度返利。冯某某、张某某在宣传的过程中承诺投资返利比例、投资资金随进随出。

经法院认定,冯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冯某某、张某某作为主要负责人推广ICC平台,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依法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姜某某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受雇实施结算、操作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三:共同犯罪

阎某经人介绍投资虚拟货币项目,认为其中有利可图,听从介绍人安排,积极参与该等项目的宣传推广获取拉人佣金,并从介绍人处获得报酬。阎某以可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在多地召开推介会或通过手机信息宣传等途径拉人投资,向29名投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90余万元。

经法院认定,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阎某与其介绍人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虽然阎某听从介绍人安排,但其在融资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犯罪过程中仅收取部分公众资金的原因只是其内部分工问题,其地位作用相较于其介绍人略小,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但并非是从犯地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可以看到,Web3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常见于保本付息一类的营销模式下,在这类情形中,项目方很容易产生合规问题,而普通投资者可能会因为参与或者帮助行为亦受到牵连。

那么,该怎样避免卷入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呢,我们可以先从其本质展开分析。

非吸如何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根据2021年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满足上述特征,则会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表达了,在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中,刑事认定应与行政认定相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只有行为同时符合4大核心要素,才可能入罪:

  •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中非法性相较于行政法增加了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的实质认定路径,公开性和社会性相较增加了对公开宣传方式的具体描述,利诱性增加了还本付息的表述。

在这基础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对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或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会予定罪量刑;如果曾有非法集资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入罪标准会有所降低;其中,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一致。同时,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吸的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案例一和案例二,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相关规定,马某某、冯某某和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其行为具有非法性特征;三人通过路演、公司网站、公众号、宣传手册等途径,具有公开性特征;三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其业务,具有社会性特征;马某某向客户宣称通过向其购买设备及服务能够获取高收益的“FIL币”且能快速回本并承诺如果挖不到“FIL币”就全额退款,冯某某、张某某承诺投资返利比例,其行为具有利诱性特征;同时,资金吸收方与提供方的行为方式具有融投资属性,以上特征及行为方式足以认定上述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结合案例二对姜某某和案例三的认定,姜某某受雇实施结算、操作等行为,阎某受雇对非吸项目进行宣传推广,虽未直接获得非法公众存款,但二者明知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仍提供帮助并达到入罪标准,间接从中获利,系非吸的共同犯罪。

曼昆律师建议

因此,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尽可能地防范涉及该类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项目方

  • 确保透明的资金用途与管理:任何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流向都应透明可查,并向投资者披露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风险说明。

  • 避免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募资:若项目涉及资金募集,应确保仅面向合格投资者或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不得向不特定公众开放。

  • 避免承诺固定回报:无论是虚拟货币项目还是传统金融产品,向公众承诺固定高回报的模式极易被认定为非吸。项目方应谨慎设计回报机制,确保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

投资者

  • 审慎参与众筹类投资:在投资众筹或其他项目时,投资者需进行充分的调查,确认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核实项目是否需要相应金融服务资质。

  • 避免代他人推介众筹项目:投资者不应代为他人推介此类高风险项目,以防被认定为非吸的共犯。如果平台设置了推荐返佣机制,投资者应高度警惕,谨慎参与此类活动。返佣机制很容易演变为传销式扩展,如达到对应数额或者层级,投资者有可能卷入相应刑事责任。

  • 避免代为他人操作投资:投资者不应为他人操作资金或进行报单等操作,除非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监管许可,否则可能被视为非吸的帮助行为。

曼昆律师总结

纵然套路花样百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逃不开上文中描述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点核心要素。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因此,项目方需要充分披露、投资人应当审慎参与,避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Web3领域虽然充满机遇,但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同样不可忽视,那么在必要时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确保每一步操作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是业务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