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涉案金额超过百亿的史上最大洗钱案,犯罪嫌疑人是通过何种方式将赌博、诈骗、贩卖违禁品等方式获得的巨额资金清洗干净的?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包括开设网络赌场、电信诈骗、售卖违禁品、走私、洗钱等多种犯罪行为,且大部分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就是我国国内的普通公民,以网络赌博和电信诈骗为例,我国国内目前存在着大量的被害人。那么,我国刑法是否对上述犯罪嫌疑人具有管辖权?是否可以将其引渡至我国定罪处刑?
先给答案,我国刑法对于上述犯罪嫌疑人具有管辖权,但几乎不可能将其引渡至我国受审并定罪处刑。
对于管辖权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以属地管辖为主,综合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的刑事管辖原则:
顾名思义,属地管辖就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无论犯罪嫌疑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的《刑法》。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基于对各个国家主权的尊重以及核查、处置犯罪行为的有效性考量,以属地管辖为主受到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接受。
属人管辖指的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其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外国领域内,都适用本国的刑法。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管辖是以保护本国的利益为标准,只要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在本案中,一方面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国国籍;另一方面,其针对我国公民实施了大量犯罪行为,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原则上可以依据属人管辖以及保护管辖原则,对上述犯罪嫌疑人定罪处刑。
但是,由于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新加坡当地司法机关抓获,我国司法机关只能通过申请将上述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的方式才能对其进行处置。飒姐团队提示,中国和新加坡目前没有关于刑事犯罪的双边引渡条约,虽然两国在1997年04月28日签订了《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目前尚未推动刑事反面的司法互助制度建立。因此,即使我国向新加坡申请引渡犯罪嫌疑人,基于该案件对新加坡的影响颇为重大,新加坡同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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