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香港发牌制度中
所指的“虚拟资产”是什么?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资产”突破了实体范畴,越来越多的虚拟资产进入我们的视野。提及虚拟资产,我们可能首先会想到游戏代币、游戏装备等最为日常的虚拟财产,也会想到创下超过4.1万美元/枚记录的比特币。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明确提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但是未对虚拟财产作出进一步的具体定义。
在香港出台的《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给出了虚拟资产的定义:“作为或拟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为货品或服务付款,清偿债务或投资;或提供权利、资格或途径,对以下事宜进行投票:任何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的的相关事务的管理、运作或管治,或任何适用于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的安排的条款的改变;及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条例》中关于虚拟资产的定义较为宽泛,体现出香港特区政府希望通过宽泛的定义尽可能全面覆盖现有虚拟资产。
根据以上定义,虚拟资产包括比特币,山寨币以及稳定币。但是游戏装备、游戏代币等并不在定义范围内。这主要是由于该类虚拟财产一般具有用途有限、封闭式的特点,衍生的监管问题较为固定,对市场影响不大。同时,为避免双重监管,法定数码货币(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数码货币)以及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制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也被排除在定义之外。
由于虚拟资产的迅速发展和快速演化,《修订条例》给予证监会相应权利,具体表现为可以通过在宪报刊载通知的方式增加或减少虚拟资产的定义范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秘书长能够在宪报上指明某特定加密资产,或者某特定类别加密资产属于或者不属于虚拟资产范围。
02
香港虚拟资产交易监管的发展历程
截至2022年底,全球加密货币总市值已经达到5.7万亿人民币。加密货币拥有如此庞大的市值,加上它可匿名交易和其进行中央结算无需通过受监管的交易所的特征,各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以加密货币为主的虚拟资产所带来的重大洗钱隐患,以及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网络安全、市场操纵、诈骗等衍生监管问题。
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面,香港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2019年,香港证监会就为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引入了自愿参与的监管框架。2020年,香港特区政府开启了关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公众意见征询,其中就有包括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意见。2022年12月,关于该条例的草案正式被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条例》下的虚拟资产交易发牌制度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在该制度下,任何有意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业务的人,必须向香港证监会申领牌照,牌照申请人、持牌代表、最终拥有人等适当人选的确定必须符合评定原则,并遵守其他监管规定。
简单来说,在制度实施后,进行虚拟资产交易需要持有牌照,未获得牌照而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将被视为犯罪。
03
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发牌制度的重要问题
(一)平台怎样可以获得发牌资格?
《条例》对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发牌资格条件的规定主要分为对平台本身的要求以及适当人选的评定准则。
1、对平台本身的要求
《条例》规定,在香港成立并在香港设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以及在香港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海外公司都符合获得牌照的条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以及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的海外公司不符合发牌条件。除此之外,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业模式(比如合伙业务或独资贸易商)的平台也不能获得发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
除了注册地点和商业模式的限制外,发牌条件还涵盖许多事宜,包括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财政能力;知识和经验;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客户资产管理;虚拟资产上市及交易政策;财务汇报和披露;防止市场操控和违规活动等。比如香港证监会近日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平台营运者须时刻维持不少于500万港元的缴足股本;在私人密钥管理方面设立并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种子及私人密钥均在香港储存。
2、适当人选的评定准则
适当人选的评定准则是指与牌照申请相关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申请人、负责人员、持牌代表、董事及最终拥有人都需要符合的标准、规则。
比如对于负责人员的委托,《条例》规定申请人必须委托至少两名负责人员。负责人员主要负责监督持牌虚拟资产提供者的经营情况,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规定。对于负责人员的委任,《条例》规定:负责人员至少有一名为持牌公司的执行董事(如果有不止一个执行董事,则所有执行董事都要被委任为负责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通常居住于香港;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可随时对该虚拟资产服务业务进行监管。
再如最终拥有人的界定,《条例》规定“最终拥有人”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已发行股本的25%以上;控制其成员大会上的投票权的25%以上或控制其管理。
(二)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什么处罚?
首先,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需要遵守《条例》中关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相关规定,以及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记录等规定。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相关人员将面临被处最高罚则100万港元罚款及2年监禁或者(如该不履行责任行为是为了欺诈)7年监禁。
另外,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具有提交周年申请表、缴纳年费、提交财务报表、通知相关事项等义务。具体而言,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需要在其牌照发放之日后的每个周年日后的一个月内向证监会呈递周年申报表并缴付年费,并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当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地址、董事等发生变更时,或出现有意停止开展虚拟资产相关业务等情形时,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需要通知证监会。
根据《条例》规定,除了非持牌人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外,以下情形也构成犯罪:为诱使他人购入或出售虚拟资产而作出虚假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最高可被处罚款100万港元和监禁7年);非持牌人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广告(可处5万港元罚款及监禁6个月)。
(三)散户是否可以参与交易?
在草案意见征集期间,根据《条例》草案的征集意见,超过40%的意见书均表示应该允许向散户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但财库局最终还是维持了只允许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决定。这意味着至少在发牌制度实施的最初阶段,个人投资者(即散户)可能还不能参与交易或者交易受到较大限制。财经事务、库务局和证监会将持续留意市场情况,根据后续市场发展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待市场成熟时再考量允许向零散投资者提供服务。
2月20日,香港证监会宣布关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相关规定展开咨询,主要围绕个人是否可以买卖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两项内容。香港证监会在一份咨询文件中表示,将允许个人投资者在证监会许可的交易所交易大市值代币(如比特币),前提是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相应知识测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且相应保障措施到位(合理的风险敞口限制等)。可见,后续散户逐步参与交易已经是大趋势。
04
结论与展望
随着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发牌制度的实施,这一政策为代币在香港获得合法地位铺平了道路,也促进了虚拟资产交易产业的繁荣发展。该制度将虚拟资产交易以发牌的形式列入监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大的反洗钱隐患,也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解决提上日程。
香港逐步放开散户交易后,可能会面临一定金融稳定风险,监管部门在后续监测、识别、评估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根据域外经验,香港还需要将虚拟资产交易纳入税收监管范畴,明确征税范围(对平台的哪些收益以征税)、计税方式、税率、征管方式等。
我们更为关注的是,随着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发牌制度的实施,我国大陆地区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比如公众比较关心的大陆居民来到香港可不可以开户的问题。另外,目前发展迅速的虚拟资产交易产业是否会对我国大陆立法也产生一定影响?2011年,随着内地第一家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上线,公众的投资热情也异常火爆。但监管层面并不认可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并禁止流通交易。或许在将来,我国内地也会吸收香港制度的经验,将虚拟资产纳入长效监管体制,更好地控制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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