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香港证监会披露一则判例: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黄某某未持牌建立Telegram聊天群组并每天向群内用户提供证券投资意见,被指控有罪,且被判罚款10,000元以及支付证监会调查费用。

香港Web3群主警惕,TG电报群分享投资建议或被判刑 | 曼昆律师速评

划重点:证券、未持牌、Telegram社群、提供投资意见。那么问题来了,Telegram上加密项目或者虚拟货币投资意见群也非常多,且有些虚拟货币也被部分地区认定为证券。这些群主,是否也会面临此次判例中黄某某的困境?

就此判例及其对加密行业的影响,曼昆律师事务所特别邀请了多位Web3.0资深律师,分享他们的观点。

刘红林

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在币圈,有一种职业叫“永赚博主”,常见操作套路是在社交平台上分享自己漂亮的加密投资收益(虽然有时候是P图),吸引粉丝加入付费群,他们在群内分享财富密码,指导粉丝去投资虚拟货币。考虑到中国内地有关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很多朋友认为香港对虚拟货币非常友好,就倾向于在香港注册公司搞这个业务。

殊不知,香港对这类事项的监管可能会严。这次因为无牌照指导群友投资的判例实际上就是在给加密圈内的各种永赚博主或者通过付费群的方式为用户提供投资操作指导/参考的朋友提个醒 -中国香港对对虚拟货币友好是不假,但它的监管和处罚也会比国内更加明确、正规得多

希望圈内的朋友多多注意。

顾劼宁

曼昆律师事务所涉外团队

黄明忠未领有牌照而提供投资意见被香港法院判处罚款。这里的牌照是指香港证监会的4号牌(就证券提供意见)。持有4号牌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向客户提供有关沽出或买入证券的投资意见,以及发出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或分析。它确保了提供证券投资意见服务的专业性、合规性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除非有特定的豁免,否则任何人士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包括提供证券投资意见,必须向证监会领取相应的牌照。未领有所需牌照而提供此类服务,属于触犯严重罪行。

高孟阳

曼昆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其一,香港本身偏向英美法系,整体法律风格受英国影响,对于证券方面的犯罪打击非常严格。其二,香港本身的定位是亚洲金融中心,更重视金融相关的合规。因此,想在香港从事金融事务,肯定需要行政许可,需要批准,简单点说,就是需要持牌才能从事这个行业。

香港证监会提到的案例,黄某某在Telegram群聊提供的是有关证券业务相关的付费咨询,但他没有持牌,没有得到许可,并且在Telegram这种强匿名性的地方提供服务,明显规避了香港有关证券业务的法规,有主观恶意的成分在,所以按照当地证券相关的法律被判刑。在内地刑法中,也有相似的罪名,比如非法经营罪。

需要提醒,证券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只要证监会定义的行为,都属于证券相关业务。不管是从事证券,还是加密货币业务,在什么地方就需要遵守该地的监管规则。如果没有获得资质或者许可,仍要从事经营行为,那么就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