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早朋友发我一个链接,是人民法院报在其官方公众号发表的一篇文章:《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须规范化》,因为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一直是刘律师研究的业务领域之一,所以我一直关注着司法实务、理论领域对于处置业务的新动向。人民法院报的主管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以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需规范化”这一用词也能看出目前从最高院的角度看,仍然认为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领域还是不规范。从刘律师的实务经验来看,确实不能否认当下的处置现状从合规角度考量仍有不少问题亟需解决,但是整体上比去年甚至更早那种粗放式的处置来说已经又进步了不少。
一、《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须规范化》讲了啥
文章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的杨凯老师,其在开头先引出当下实务中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棘手的现实难题”:一方面监管文件(9.4公告、9.24通知)上严格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甚至将一些虚拟货币业务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另一方面大量的刑事案件中又有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现实需求(如认定涉案金额、决定定罪量刑等)。由此,杨老师认为“对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法律规制迫在眉睫”。
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在认识上否认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同时,在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又无法回避虚拟货币呈现出的财产价值。”
作者认为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需要立法、司法、监督机构甚至国际合作等共同参与;并且认为我国须尽快出台一套全面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指导意见作为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业务的法律依据、操作规范。
二、当下的处置有哪些不规范
作者认为当下的司法处置中存在以下方面需要进行规范:
一是涉案虚拟货币的权属认定问题;因为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征,在刑事案中如何确定涉案的虚拟货币为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所有,需要有不同于以往的证明标准,如在证据收集上需要“虚拟货币交易所获取的交易记录、智能合约代码的分析,以及IP地址和地理位置数据的追踪。”
二是虚拟货币的价值评估没有固定标准;如何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目前并没有统一标准。根据刘律师的经验,以常见的USDT为例,一些办案机关委托的审计机构、鉴定机构直接将其等同于美元进行价格计算来认定涉案金额;一些是将变现后的法币(以人民币、港币、美元为主)作为涉案金额进行计算;还有一些是将变现后,处置公司扣除手续费后转入办案机关财政账户的金额作为涉案金额等等,不一而足。
三是如何选择虚拟货币的合法变现;比如,如何选择变现时机问题,如果是稳定币(USDT、USDC等还好说),如果是BTC可能就会面临价格在短期内的巨幅涨跌,一些山寨币很可能在短时间内会价格归零等等情形。还有就是处置公司的选择问题(如选择程序、资质要求)。
此外作者还提到“通过选择国内外知名交易平台或司法拍卖平台”,刘律师并不认同,首先目前国内是没有任何所谓的合法交易平台的,其次,虚拟货币的司法拍卖在国内更是难以实现。
三、法院报的合规建议有哪些?
作者提到的合规建议有以下几点: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是要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比特币为虚拟商品,但是并未明确其他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第二,处置流程要规范;作者认为应当制定指导意见,细规定虚拟货币的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环节的法律程序,明确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在处置过程中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这一点刘律师也认为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刑事辩护中,我们经常发现嫌疑人、被告人在虚拟货币处置环节几乎没有任何救济权,知情权与参与权也往往流于表面;
第四,处置过程的透明度与安全性。比如处置公司在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时,需要全程留痕,记录所有的境内、境内的操作过程,确保所有步骤有据可查;办案机关甚至是其他部门(如银行、央行、外管、税务等)建立跨部门监管机制,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这一点刘律不再赘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原文。
四、写在最后
根据刘律师了解,写《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须规范化》文章的杨老师在华东政法法学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社会治理,其对于虚拟货币的实务操作可能要少于研究理论,比如杨老师在文章中提到的民事案件中对于虚拟货币的保全,其实实务中完全没有办法操作,因为在涉币类的民事诉讼的第一步立案都不会被法院受理,更何谈未来的保全操作;况且即使能立案,执行局的保全组也难以进行跨境保全业务(因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或主流钱包服务器都在境外)。
不过总体上,这篇文章确实也反映出当下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需要进一步的合规,面对新生的业务领域由粗放到精细是一个正常的过程。刘律师相信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业务也是这样,一定会在合法合规、规范透明的方向上持续发展。
对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本文下方的“往期文章”或和刘律师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