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有位公安系统的朋友咨询刘律师,对于涉及到虚拟货币类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到底能不能处置虚拟货币,以及当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风险点到底有哪些?

其实对于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刘律师从去年至今已经进行了大量的输出(文章列表),实务中也为虚拟货币处置公司以及办案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算是有一定的发言权。对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规范化,我简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哪个机关有权处置涉案虚拟货币?

其实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规范化核心点并不是由哪家机构或案件的哪个阶段来处置(如到底是公安处置还是法院处置),关键是如何处置?不过在回答如何规范化处置之前,我也简单说一下我对于处置机关确定的一点看法。

刑事涉案财产原则上都是由法院进行处置,这一点想必对于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稍有了解的人都没有什么异议;但是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也并非一概规定所有的涉案财产只能由法院处置。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分别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根据涉案财产的实际特殊情况进行先行处置。

那么什么是特殊情况呢?我们只列举其中简单的一种:对于被侦查机关扣押的“山寨币”“空气币”“土狗币”(即毫无实际价值或者无普遍共识的虚拟货币),如果不能在扣押的第一时间进行处置(比如将山寨币兑换为稳定币),而是一味等待未来法院进行处置,那么结果当然可想而知——到了法院审判阶段这些币的价值早都归零了,那么此时应该如何确定案件的涉案金额,如果涉案金额为零,是不是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无罪的。甚至包括BTC、ETH等在内的主流币,其价格也是涨跌不定的,相对比较的话,处置的越早涉案虚拟货币的涉案金额与处置变现金额的差异越小(最理想的话是案发当时就把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变现为法币,此时排除了虚拟货币市场风险的干扰,处置变现的金额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越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

不过对于USDT、USDC等稳定币来说,不存在上述问题。从案发到侦查结束、审查起诉、审判及执行等所有阶段,涉案虚拟货币的稳定币的价格大概率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但是司法机关也要考虑一点:虚拟货币在裁判前没有处置变现的话,如何确定涉案金额?以及稳定币有没有可能在哪个时间点突然变得不稳定,毕竟像USDT也只是境外的一家泰达公司自行发行的一种虚拟货币,没有任何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等对该公司的权威性进行背书或认证。所以在理论上来说,泰达公司也完全具有崩盘的可能。

还有一个问题是:侦查机关(或已经被控制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先把非主流币兑换为虚拟货币稳定币,然后再由法院审判阶段最终进行处置变现。这里就涉及到侦查机关或在侦查机关控制下的嫌疑人从事了“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严禁从事的“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的非法金融活动。刘律师是不建议侦查机关这样做的。

啰嗦了这么多,我们才进入这篇文章的主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一下如何更加规范地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

二、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的权属

涉案虚拟货币到底是谁的,这个问题决定了下一步的能不能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这里面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涉案虚拟货币是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对于像诈骗犯罪、盗窃犯罪、抢劫犯罪等获得的虚拟货币,司法机关在查获涉案虚拟货币后,当然是要发还受害人。如果案发时涉案的虚拟货币市价100万美元(比如100万USDT),而案件在侦办过程中或裁判前后涉案虚拟货币升值为1000万美元,那么办案人员能否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变现后,只把受害人的100万美元发还,其余部分转入涉案专户?答案当然是不可以!司法机关当然不能依靠办理的案件“获利”。

二是涉案虚拟货币是因为特殊犯罪类型需要被罚没的。对于非法经营犯罪、赌博类犯罪、传销犯罪或者将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刑事案件中,涉案的虚拟货币都是要被罚没的,这部分的虚拟货币才是本文讨论的主体,才能够被进行司法处置。

对于可以被进行司法处置的虚拟货币,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权属,比如究竟是属于犯罪嫌疑人所有(如作为犯罪工具使用),或是仅仅是被犯罪嫌疑人占有或保管。不同类型的权属决定了不同的委托方式。

三、谨慎选择委托手续

第一种对于嫌疑人所有的虚拟货币,因涉案后需要被扣押、罚没进行最终处置时,最好是由嫌疑人本人出具委托手续委托处置公司进行司法处置。如果嫌疑人拒绝配合,应当由侦查人员对此情况出具《情况说明》。

第二种对于几类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中扣押的虚拟货币,需要明确嫌疑人控制虚拟货币的方式,是仅仅保管作用,还是非法占有的方式。由此来确定是否由嫌疑人签署委托处置手续,或是通知嫌疑人要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司法处置的告知手续。

当然,无论上述哪种方式,也都同时需要处置机关与代处置公司签订委托处置协议,或者通过符合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要求进行其他合适方式的合同安排。

四、处置流程要合规、透明、留痕

对于代处置公司以及境外处置实体公司,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流程一定要合规、透明。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内容:

对于境内代处置公司来说,要严格遵守“9.24通知”的规定,不可以直接参与任何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技术服务费)要符合当下的司法实践;妥当选择境外处置商业主体,确保其在境外的处置符合境外的监管规定。

对于境外处置公司来说,除了满足有资质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前提下进行涉案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外,还需要进行KYC(了解交易对手)、AML(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审核工作。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作不仅是在传统金融领域展开,在虚拟货币交易中的链上也要展开(核实相关的钱包地址有无被标记,我们建议至少穿透三层以上)。即使是在境外持牌的合规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的涉案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工作(此时交易所已经进行了KYC、AML等审查),并且我们建议上述所有的工作都要留痕备查。

五、写在最后

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规范化已经迫在眉睫,从最近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部委的工作安排中,我们也发现越来越多的部门开始注意到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合规的重要性。这不仅是规范办案机关依法办案、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商业活动的合规性的必要举措;同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程序依法依规进行的重要一环。